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各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对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依法兴办企业、事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款物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等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