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失业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或者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