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