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