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