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