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