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