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