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