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凡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改建、扩建管线的,应当纳入城市综合管廊,下列情形除外:

根据国家规定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

城市综合管廊空间满负荷无法继续容纳的;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

其他管线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迁入城市综合管廊。不得在城市综合管廊以外规划、建设管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