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管廊运营单位)是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保证城市综合管廊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进入城市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管廊运营单位与进入城市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