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跨河桥、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以及检查井盖、雨水井盖、水箅子等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防洪排沟、河道、河堤、闸坝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管线等附属设施;
(六)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