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辖三区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