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推荐人。

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