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与: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二)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评审、评估;

(五)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鉴定;

(六)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有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