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鼓励组织和个人运用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