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鼓励组织和个人运用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