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开展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等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非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