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下列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一)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服饰、器具;
(二)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学、舞蹈、音乐、戏剧、影视作品;
(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四)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
(六)民族医药医技;
(七)其他民族民间文化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项目立项、信贷、土地供应、项目入驻等方面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