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以下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推介活动:

(一)公共文化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开展的民族民间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

(二)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网络平台宣传、展示民族民间文化;

(三)开放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博物馆、民居、场所;

(四)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的文化联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互鉴活动。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