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符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人为本、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