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符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人为本、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