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