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