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