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归集管理、使用,专户储存,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