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归集管理、使用,专户储存,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