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物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应急服务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