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八)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
(九)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十)指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
(十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