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等;(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