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