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在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