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相关公示材料。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