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五)相关公示材料。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