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前五日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指派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