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
(八)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