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指派人员列席会议。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业主借助信息化技术召开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