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