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