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物业服务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