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