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