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