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