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按照标准建设绿色矿山,采用科学开采方式和先进选矿工艺,减少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生量和贮存量,并采取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