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涉及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总石油烃、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定期巡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