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