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实施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前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