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