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