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及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方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