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使用城市供水的各类用水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协议,双方依法履行协议

规定的权利义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

移交给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依法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

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依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